? 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規定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,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,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。其中,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,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,均改為備案制。
項(xiang)目(mu)申(shen)請(qing)報(bao)(bao)告(gao),是企(qi)業投資建設應(ying)報(bao)(bao)政府(fu)核準的(de)項(xiang)目(mu)時,為獲(huo)得項(xiang)目(mu)核準機關(guan)對擬建項(xiang)目(mu)的(de)行政許(xu)可(ke),按核準要求報(bao)(bao)送的(de)項(xiang)目(mu)論證報(bao)(bao)告(gao)。
按(an)照投(tou)資(zi)(zi)體制改革的(de)要求(qiu),政府不再審批企業(ye)投(tou)資(zi)(zi)項目(mu)的(de)可行性研究報告,項目(mu)的(de)市場前景、經濟(ji)效(xiao)益、資(zi)(zi)金來(lai)源、產品技術方案等都由企業(ye)自主決策(ce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