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可(ke)能(neng)發生突發環(huan)境(jing)事(shi)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,包(bao)括污水、生活垃圾集中(zhong)處理設施的運(yun)營企業;
2、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危(wei)險化(hua)學品的企業;
3、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(shu)、利(li)用、處置危險(xian)廢物的(de)企業(ye);
4、尾(wei)礦庫(ku)(ku)企(qi)業(ye),包括濕式(shi)堆存工(gong)業(ye)廢渣(zha)庫(ku)(ku)、電廠灰渣(zha)庫(ku)(ku)企(qi)業(ye);
5、其他應(ying)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。
核與輻(fu)射環境(jing)應急預案的備(bei)案不適用本辦法。
省級環境保(bao)護(hu)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(yu)案備案的企業名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