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為(wei)了規范職(zhi)業(ye)(ye)病危害項(xiang)目(mu)申報工作,加強(qiang)職(zhi)業(ye)(ye)病危害項(xiang)目(mu)的監(jian)督管理(li),根據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職(zhi)業(ye)(ye)病防(fang)治法(fa)》(以下簡稱《職(zhi)業(ye)(ye)病防(fang)治法(fa)》),制定(ding)本辦法(fa)。
第(di)二條存在或者(zhe)產(chan)生職業(ye)病危(wei)害項目(mu)(mu)的用人單位,應當按照《職業(ye)病防治法(fa)》及本辦法(fa)規定申(shen)報職業(ye)病危(wei)害項目(mu)(mu)。
本辦法所稱(cheng)職業(ye)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(huo)者(zhe)產生職業(ye)病危害因素的項目。
職業(ye)病(bing)危害(hai)因(yin)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(de)《職業(ye)病(bing)危害(hai)因(yin)素分類目(mu)錄》確定。
第三(san)條職業(ye)病危害(hai)項目申報的主要(yao)內(nei)容是:
(一)用人單(dan)位的基本情況(kuang);
(二(er))工(gong)作場所職業(ye)病危害因素種類、濃度或強度;
(三)產(chan)生(sheng)職業病(bing)危害因(yin)素(su)的(de)生(sheng)產(chan)技術、工藝和材料(liao);
(四)職業(ye)病危害防護設施(shi),應急(ji)救(jiu)援設施(shi)。
第四條(tiao)用人單(dan)位應當(dang)向所(suo)在(zai)地縣級(ji)衛生行政部門(men)申報(bao)職業病(bing)(bing)危(wei)害項(xiang)目,申報(bao)時應當(dang)提交《職業病(bing)(bing)危(wei)害項(xiang)目申報(bao)表》及(ji)有關材(cai)料(liao)。
衛(wei)生行政(zheng)部門應(ying)當在(zai)收到(dao)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(nei),出具《職(zhi)業(ye)病危(wei)害項(xiang)目申報回執》。
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技(ji)術改造、技(ji)術引進項目(mu),應當在竣工驗(yan)收之日(ri)起30日(ri)內(nei)申報職業病(bing)危(wei)害(hai)項目(mu)。
第五條用人單(dan)位申(shen)報(bao)(bao)后(hou),因采用的生產技術、工(gong)藝、材料等變(bian)(bian)更導致所申(shen)報(bao)(bao)的職(zhi)業(ye)病危(wei)害因素及其(qi)相關內容發(fa)生改變(bian)(bian)的,應當在變(bian)(bian)更后(hou)30日內向原(yuan)申(shen)報(bao)(bao)機關申(shen)報(bao)(bao)變(bian)(bian)更內容。
第六(liu)條用人單位終止生產(chan)經營時,應當向原申報(bao)機關辦理申報(bao)注(zhu)銷手(shou)續。
第七條受理申報的(de)衛生行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應(ying)當建立(li)職業病危(wei)害項(xiang)目管理檔案(an)。縣級以(yi)上衛生行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應(ying)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匯總上報。
第八條(tiao)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(dui)用(yong)人單位申報(bao)的情(qing)況(kuang)進行抽(chou)查,并對(dui)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(shi)監督管理。
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《職(zhi)業病防治法(fa)》及(ji)本辦法(fa)的規定,未申報職(zhi)業病危害(hai)項(xiang)目或(huo)者申報不實的,責(ze)令限期改正(zheng),給(gei)予警告,可以并處2萬元(yuan)以上5萬元(yuan)以下罰款。
第(di)十條《職業(ye)(ye)病危(wei)害(hai)項(xiang)目申(shen)(shen)報表》、《職業(ye)(ye)病危(wei)害(hai)項(xiang)目申(shen)(shen)報回(hui)執》的格式和內容由(you)衛生部統一規(gui)定。
第十一條職業病(bing)危害(hai)項目申報不(bu)收取費用。
第十二條本辦(ban)法自(zi)200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本辦法實(shi)施前已經存在的(de)職業病危害項(xiang)目,用人單(dan)位應(ying)當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(shen)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