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材料:
1、 建(jian)設(she)項(xiang)目屬地區屬各(ge)部門或計劃單列單位的報(bao)批函或請示;
2、項目建議書的批復;
3、規劃部(bu)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(fang)案審查(cha)意見(jian);
4、國土資源(yuan)部(bu)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(jian);
5、環境保護部(bu)門的環境影響(xiang)評價(jia)意見;
6、對交通(tong)產生較大影(ying)響的(de)項(xiang)目(mu),提供(gong)交通(tong)部(bu)門(men)出具的(de)交通(tong)影(ying)響評價(jia)意見;
7、政(zheng)府投資以(yi)外的資金籌措平衡方案說(shuo)明(ming)材料;
8、按國家規定內容和要求編(bian)制(zhi)的可行性(xing)研究報告;
9、 配套資金已落(luo)實的證明(ming);
10、國家(jia)和(he)本市規定的(de)其(qi)他申請材料。
注(zhu):信息化(hua)項目應提(ti)供(gong)上述材(cai)料的1、2、6、7、10。
辦理時限:
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(zuo)日(ri)內,一次性告(gao)知申報單(dan)位需(xu)要澄(cheng)清、補充或者(zhe)完善的內容,自受理(li)申請之日(ri)起20個工作(zuo)日(ri)作(zuo)出審批決定(不(bu)含征求相關(guan)部門意見、專家評估論證(zheng)及上報市政(zheng)府審批的時(shi)間(jian));因特(te)殊情況需(xu)要延(yan)長辦理(li)時(shi)限的,由主管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(yan)長10個工作(zuo)日(ri)。
審批條件:
1、 取得項目(mu)建議書批復(fu),并提供符合國(guo)家規定內容(rong)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;
2、取(qu)得規劃部門出具的(de)規劃設(she)計方(fang)案(an)審(shen)查批準意見;
3、政府投資以外(wai)的資金籌(chou)措平(ping)衡方(fang)案成熟;
4、配套資金(jin)已(yi)落實;
5、重大(da)政府(fu)投資項(xiang)目通過專家評估(gu);
6、需征(zheng)地的(de)項目初(chu)步完成征(zheng)地、拆(chai)遷安置方案;
7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審批條件。
注(zhu):信(xin)息(xi)化項(xiang)目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中的1、3、4、5、7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