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(he)準制(zhi)與審批制(zhi)的主要區別是:
(1)政府直接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數量大幅度減少。
核(he)準(zhun)項目的(de)范圍由《政(zheng)府核(he)準(zhun)的(de)投(tou)資項目目錄(lu)》嚴格(ge)限(xian)定(ding)并根據(ju)變化的(de)情(qing)況適時調(diao)整。《目錄(lu)》由國(guo)務(wu)院(yuan)投(tou)資主管部門會同(tong)有關行業(ye)主管部門研究提出(chu)報國(guo)務(wu)院(yuan)批準(zhun)后實施(shi)。未(wei)經國(guo)務(wu)院(yuan)批準(zhun)各地區、各部門不(bu)得擅(shan)自增減(jian)核(he)準(zhun)范圍。
(2)程序簡化。
企(qi)業投資建設(she)實行(xing)核準制的項目(mu)(mu)僅(jin)須向政(zheng)府提(ti)交“項目(mu)(mu)申請報(bao)告”而無需報(bao)批項目(mu)(mu)建議書、可行(xing)性研究報(bao)告和(he)開工報(bao)告。
(3)政府管理的角度改變。
政府(fu)主要(yao)從維護經濟(ji)安全、合理開發利(li)用資(zi)源、保護生態環境、優化重大(da)布局、保障公共利(li)益、防止出現壟斷等(deng)方面進行審查(cha)。對于外商投資(zi)項目政府(fu)還要(yao)從市場準入(ru)、資(zi)本項目管理等(deng)方面進行審查(cha)。